体育工作部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0]22号)
学术委员会是本部门对学术问题进行(参照学校)评议、决策的机构。为扎实稳妥推进部门学术工作,营造浓厚学术氛围,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体育教学、科研、训练、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规范本部门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委员组织机构
1、机构设置
主 任:体育工作部主任
成 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每个教研室一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具有高级职称的班子成员、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研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秘书由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担任。
2、学术委员成员任期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退休者自动解除任职。
二、学术委员议事原则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教科办)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将涉及到教师人才队伍建设的议题和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领导形成议题,报党总支委员会前置研究后,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发送拟参会委员。
2、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若须通过表决形成决议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同意票超过应参会委员二分之一的为表决通过。如表决通过数不足计划数,则继续进行投票,投票总次数不超过3次。
3、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也可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处理。
4、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
1、校级以上专业建设的推荐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议。
2、审议体育工作部申报的科研项目。
3、评选、推荐优秀教学、科研成果。
4、本部门学术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讨论。
5、本部门职称申报资格涉及到的名额表决。
6、本部门有关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岗位聘任等重大事项的讨论。
7、对部门内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等事项进行评议,并提出基层意见。
8、对部门有关学术方面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9、其它有关学术事项。
五、学术委员议事决策纪律
1、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2、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人数不足时,可召开会议研究,但不能进行表决。
3、参加评审工作时,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4、对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有关人员持有异议,经学术委员会研究认为确有必要复议的,可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
5、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否则予以追责。